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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法律大百科全书

 

20世纪70年代生于湖南,2000年毕业于大学法律系,先后就职于政府法制办、法律服务机构、司法行政部门。

文章

司法考试一题:如果女人持刀摸男人小弟弟(超强)

如果女人持刀摸男人小弟弟,作何解?
根据今年司考的变态程度,明年很可能出这样的题,请大家帮忙分析下?
我想这有很多种情况了啊,如果男人因摸而泄,则是该女子违法逼迫他人出货罪,
1如果该女子最后付费,则是强买强卖罪,
2如果男子窃喜,则成立不当得利,应当有向该女子返还的义务
3如果男人被模以后仅仅勃起,那么女子应定恶意挑逗罪,同时应当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4如果该男子没任何反应,是个未遂。
5如果女子一怒之下,卡察,手起刀落,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吧。
6如果摸了没反映那是对象不能犯,未遂。
7如果男的多年无能,被摸以后,突然受刺激而治愈,结果爆裂而死。女的应是非法行医罪


8如果摸了之后,男子反过来强*女人,构成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中:反*(间)计
9如果男人小弟弟瞬间勃起,坚如铁石,弹伤该女子手指-----成立正当防卫!
10如果女子大叫一声:“打变态”,于是被摸男子被路人扑到而受伤,则路人和女子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11如果女人什么也没有摸到,从而知道那个男人是个太监,岂不是侵犯了他人隐私.
摸了一下没摸爽,再来了一下,是继续犯;又摸了另一人,是连续犯;再以此作为把柄勒索财物,应判敲诈勒索罪!

12该男被摸后,向法院请求青春损失费,法院应予以受理。
如何I该男被摸后,无法勃起,该女一气之下,手起刀落,该男那东西与身体分离,分两种情况:该男没有死亡,则是故意伤害罪,如果该男因流血过多而死,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女人有杀人的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者故意杀人罪。

13如果该男说我让你摸一下**股,转过身去,该女摸了后又顺手把该男的衣服拿走,应该 成 立强制猥亵罪和盗窃罪。

14甲女不小心摸了丙男那活儿一下,乙女也不小心摸了丙男那活儿一下,丙男一时想不开, 羞愤而死。以下正确的是何者:
A.甲乙是共同过失犯罪 B.甲是过失犯罪 C.乙是过失犯罪 D.司法部是白吃
正确答案:AD,您做对了吗?
15如果女子一怒之下,卡察,手起刀落,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吧。不对!!!使用凶器抢劫人家小弟弟,典型的抢劫既遂!!!

16如果他们是夫妻,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摸了停,停了摸,反复进行属于虐待罪。如果从来不碰属于民事侵权(夫权)应当赔偿青春费。如果提起青春损失费的诉讼应当受理。如果提出精神损失费的不予受理。神马玩意啊?

17如果单位女子为了满足欲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去摸男小弟弟,则成立单位犯罪,进行双罚。

18如果女人在公共场合摸,成立组织*秽表演罪。
19如果在红绿灯路口摸,成立扰乱公共秩序罪。
20男人如果给钱让女人持刀摸,以欺骗老婆,表现其无辜性,二人成立诈骗罪共犯。
21如果该女人是该男人的老婆,按照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婚内强摸不为罪。
22男人不胜其扰,挥刀自宫,断其罪源,女人可能成立虐待罪结果加重犯。
23男人则成立遗弃罪(盖因不对小弟弟不讲义气-------稍有挫折,无情抛弃)
24如果被摸的小弟弟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弯曲状态,可以其新颖的外观特征申请专利权。
25如在国外展览会上公开,按<伯尔尼公约>,成立自动保护。
26如果别人也能呈现此种状态,则小弟弟保护协会是正当的民事诉讼人,可以侵犯播放权, 表演权为由提请民事诉讼

27男的如果当时穿有内库,成立私藏枪支弹药罪,如果女的BRA没有脱下,犯包庇罪。
28该女为精神病患者,免于刑事处罚!
29如果该女子一直摸着不放,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被摸后快要射了,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罪;如果该女子摸了还给男子钱,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如果该女子是变性人,一直摸着不放则构成私藏枪支罪;而导致男子射了,属牵连犯

30如果该女子是男人的老婆,在男人不允许的情况下强摸小弟弟,导致小弟弟……则系婚内强*,法院应予受理

31该男是中国人,该女子是洋妞,则“当事人”被一审判决后,上诉期为30日!!!不论是该男还是该女!!!!!
32如果该男该女都是外国籍人,行为地在外国,不适用中国刑法;
33如果该男该女都是外国籍人,行为地在中国,情况适用就很多了。要看具体的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34如果该女子事前告诉男子自己是国家司考人员,给摸一下就让其过关,则成立招摇撞骗罪,或是索贿罪。

35如果该女子摸了之后,男子受到惊吓,小弟受损;其后再回家被老婆摸,内心有愧,再
次 受到刺激,从此一厥不振,雄风不再,司法部说,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36女的持刀摸男人小弟弟还有一种情况,女护士为男病人做手术前备皮,属法定的职务义务,
不 为罪,如果男的被摸勃起,属意外事件,男的小弟弟被摸勃起,女的拿刀背砍一下,软了,属
逃逗性防卫要负刑事责任
37如果女的持刀胁迫男的签定一份定期抚摩合同,此合同无效
38如果女的持刀摸男的小弟弟,小弟弟勃起,然后女的持刀把自己衣服挑掉,哈哈,那该犯什么罪就犯什么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女子不能单独构成强*罪的!当然,同性卖*还是成立卖*罪的,虽然同是法无明文规定。

如果该女子以该男子的丑态为要胁,向其家人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正在进行男女大战时,该男扭断脚,构成战时自伤罪。
如果甲男乙女同为丙国人,乙女持刀在公海上的丁国船上强摸甲男小弟,造成甲男射精

戊国领土。请用刑法管辖原则,分析此案应在哪国法院管辖!
如果该女子不为自己私欲而为,则成立无因管理,!如果该女子把该小弟排出之物,尽收囊

,则成立不当得利!该小弟狂乱不能自制时溜入,,则成立紧急避险!
如果此女事后回家见其夫之物大不如该男并耻笑之,其夫怒。并颠倒事实说该男不如其

,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此男要求此女以后不得与其他男子,包括其夫君,
并且指定用杰士邦,则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和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若此男回家其妻发现其无法交纳公粮,则成立偷税罪;若经催讨而拒不交纳,则成立逃

追缴欠税罪;若公然使用暴力,则成立抗税罪。
该女明知该男的精液有传染性病毒,强行索取,且危害社会的,构成以传染病病原体危害
公共安全罪。
该女卡查后,揣入兜中在大街上走一圈,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女人持刀摸男人小弟弟,作何解?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该男

择,以维护其权益。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

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00字。
4.该题回答优异者,直接通过本次司法考试,并自动成为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组、

家组成员,与xxx一同担任负责人,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 作者: t318 2005年09月13日, 星期二 02:2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强奸罪”定义十大尴尬

作者:佚名  

目前性犯罪五花八门,然而在处理的过程中却碰到了很多尴尬和盲区,法律条文如果不进行适当及时的修改,就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举几个近日的例子吧:

  一、法律条文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请问这个里面的“明知”是什么意思?如果不知呢?“明知”和“不知”又如何界定?精神病患者有时候并不发生症状,或者症状并不严重,或者干脆就是传说中的“花痴”,女方“性”起,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就一定能算强奸吗?另,此条文中出现“犯罪分子”字样,在正式判刑前,都应该称“犯罪嫌疑人”!

  另一个尴尬就是,自己也是精神病患者怎么办?近日出现男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里和女精神病患者发生的性行为,结果是双方各自好好监管处理,那这个女人就白给人XX了?工作人员就不负有责任吗?他们的过失导致病人给XX了(这里不能用强奸),难道就不犯渎职罪?

  二、如今的孩子特别早熟,曾经有13岁的女孩子和多个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其中还有在校中学生,还自称喜欢其中某人,这个女孩子身高已经达到165,体重超过100斤,所有和他见过的人包括办案民警和记者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女孩子居然还不满14周岁,又是自愿的,那么怎么去处理?奸淫幼女吗?不觉得太残忍吗?其实都是受害者,其性对象岁数也才刚16岁或者不到16岁!他们有什么判断能力?有什么法制观念?

  三、是幼女没错,可是向对方主动献身和勾引,并且在事后向对方要金钱。不久前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仅12岁的女孩子向隔壁七十多的大爷主动献身换钱零花达2年之久,渐渐老人家身体不支,为保老命,居然选择了投案自首,最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定性,只有按照嫖娼入狱5年了却余生,除了唏嘘事情的惊奇,我们还为老人家能够在监狱里身体“健康”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这个幼女是不是属于卖淫行为呢?既然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无罪论,那么她即使为钱而发生关系,也不该认为是卖淫。

  四、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及患有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都可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过了14周岁,且仅为防卫能力滞迟,并非严重智力残疾,女孩子还在发生性行为后收受了钱财,结果又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立案,此事只能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五、男性为女性从事性服务,到底算不算嫖娼?女人会因为嫖娼被抓吗?法律是不是为女人网开一面了?如果女性威逼胁迫另一女性和男人发生关系的,这个男人自然构成强奸罪,可是这个帮忙的女人也判“强奸”吗?那么湖北发生的警察要受害女再次被强奸以便警方取证,是不是也犯了“强奸罪”?换个说法,如果男人被女人绑在椅子上,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和女人发生了关系,侵害他的这个女人就不犯“强奸”罪了吗?如果若干女人轮番“上阵”,那算不算“轮奸”?

  六、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却不算“强奸”,又一个法律上的漏洞盲点!按照现行法律“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对男人实施就没罪了呀!说强奸吧,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说猥亵吧,主体对象又必须是妇女和儿童;说污辱罪吧,有点沾边,但如此定性也非常勉强,伤害罪吧,又没有提得上筷子的“伤势”……

  七、如果是没有监护人的未满14岁的幼女自愿当妓女,按照法律,此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那么无监护人也未满14周岁的男孩子自愿做“鸭子”,也应该不负法律责任,这些人去向何方?进少管所没有充分理由,放回社会又“重操旧业”怎么办?难道就和背着孩子卖淫秽盗版CD的女人一样,捉了还得放,不然还要公家掏钱养着?

  八、随着网络的发达,网友约会发生关系后找对方要钱,否则就报警说对方强奸,这样的“诬告”或者“网友约会强奸”又如何解决?

  九、女人自愿同时和多人发生“关系”,这样的情况能算淫乱罪吗?能算强奸吗?两个女人同时爱上一个男人,三个人自愿同时发生关系,能算淫乱罪吗?犯罪的到底是谁?只是男人?如果算“淫乱罪”,谁的罪责大些?也算强奸罪吗?这是犯罪吗?

  十、如果一个女人本来答应和男人什么了,可是在进行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纠纷,于是她又不愿意了,前半截是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可是既而发生的是违背妇女意愿的,那这算是“强*奸”,还是半“强奸”??

  根据以上众多案例,已经足够说明现行刑法中相关条文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形势的要求,变更迫在眉睫,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才发现无法可依,无理可循!相关法规的修改除了要体现法律的严肃,严谨外,更应该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操作,方算是合理的改变!我个人认为,可以全部统称为“性侵害”,依照级别和男女问题分开讨论具体细则。

- 作者: t318 2005年09月12日, 星期一 00:58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七十回首——《江平文集》自序
七十回首——《江平文集》自序

七十回首——《江平文集》自序   阅读次数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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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江 平


   

人生七十,该是总结自己一生的时候了:

  

七十年,总有最刻骨铭心的时刻。至今回想起来,对我最刻骨铭心的时刻就是被划为右派的那一时刻,从"人民的阵营"被划入"敌人的阵营"的那一时刻。有时梦中还在杂乱地回放着那惊心动魄的情景,醒来仍心有余悸。

  

记得当时全校还为我划为右派在大礼堂进行公开讨论,以便使那些"糊涂"的人"清醒"过来,讨论的主题就是我为什么会成为右派。因为当时被划为右派的大抵都可以找到"原因",或是因为历史上原因,或是因为阶级出身原因,或是因为个人主义原因,或是因为伸手要权原因,而我披国家派到苏联留学五年刚刚回国,找不到上面的原因,于是就挖我的受教育的背景。因为我在一个数会高中华业,毕业后又考入美国人办的燕京大学,于是,找到了我成为右派的原因,即"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有一大批具有一些民主自由思想的人,追求民主自由理想的知识分子就被划为了"敌人"!

  

对于这个结论,我又可以认可,又难以认可。

 

可以认可的是,我在高中参加当时学生运动、反对当时的专制腐败政权时,就是为了"反内战,反饥饿","争民主,争自由"。我之所以要报考燕京大学新闻系,就是想用报纸来实现国家的民主化、自由化,使之成为其正的民之喉舌。我之所以辍学参加革命工作就是为了建立一个民主、自由、富强的新中国。

  

难以认可的是:为什么民主、 自由思想就不好,就必须戴上"资产阶级"的帽子。社会主义要不要民主、自由,社会主义又需要什么样的民主、自由?对于我这样一个在社会主义国家榜样的苏联生活学习了五年的青年人总会有这样的问题要去思考的。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给了我某种答案。其实, "秘密报告"后来一点也不秘密,连中国学生也都可以去听。"秘密报告"揭露的是与"公开报道"截然相反的血淋淋的事实:专制、个人独裁、暗杀、集中营,难道在中国我也要去追求这样一个制度吗?在我去那里学习的四十年后,这个制度垮台了,究竟垮台的原因是什么呢?是"修正主义"上台?是帝国主义"和平演变"?我看都不是,倒是身历这一制度现今仍为社会主义理想奋斗的俄罗斯共产党中央书记久加诺夫说得好,他说:"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正原因是它的三垄断制度,即共产党员以为自己想的说的都是对的——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以为自己的权力是神圣至上的——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为自已有不能说都可以尽管做的特权福祉——垄断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①这三垄断:垄断意识形态,垄断政治权力,垄断特权利益,就是十足的专制,就是缺少真正的民主、自由机制。斯大林统治下,不是也把那些稍有主张民主自由的人,对专制独裁稍有不满的人,都知上一顶"资产阶级''的帽子,称为反对派,也有时称之为右派。那时只不过处理的方法比我们更干脆,不像毛泽东那样还把他们当作"反面教员",而是枪毙了之,不留后患。

  

我们目前政治生活和政治制度中的一些现象表明我们还没有从苏联垮台和反右派运动中得出更深层次的结论和教训! 法律并不是我人生自愿的职业选择,它枯燥无味,不像新 闻那样自由奔放。但既然是国家派我去学的,当然是抱着崇高的使命感去学的。逐渐地,懂得了法律与新闻一样,都有着民主与自由的深刻内涵,如果说"法制"并不足以包合民主,正像我们把民主与法制相提并论那样,那么"法制"就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民主为前提。我在苏联学习时,法律制度确实也比较完善,但谁也不想称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是一个"法治国家"。

  

学法律的人需要埋头于法律条文的诠释和学理的探索,但离开了民主、自由、人权这样的基本目标,法律就会苍白无力,甚至可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镇压不同意见的人的工具。因此,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就像建立现代工业化国家、现代知识经济国家同等重要。

  

我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因为我没有认真读过多少法学名著,也没有写出什么像样的法学专著。

  

我是一个法学教育家,我以学校为舞台,努力培育一代具 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具有民主、自由开放思想的法律工作者、 法律家、法学家。

  

我是一个法律活动家,我以社会为舞台,在立法、司法、 政府部门、企业等诸多领域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助推了一把力。

  

上天总算是"公平"的。1957年以后,给了我整整二十二年的逆境.又给了我整整二十二年的顺境。逆境给了我磨难 和考验,使我更能以平常心看待一切,我喜爱的一句格言就是:"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国家民族如此,个人也如此。逆 境给了我沉思与回顾,使我更能以正常心看待一切,已经没有什么可迷信的了,我喜爱的另一句格言就是: "只向真理低头"。

  

今日之世界,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乃为两大潮流。中国民 族主义的觉醒和复兴已不成问题,甚至有时令人有过份之感, 但民主主义的觉醒和复兴,相比之下还差距甚大。从五四时代 的呼唤"德"先生,到我青年时代的"争民主,争自由",到 五十多年后的今天,科学进步,在这一百年内的变化确实令人咋舌,而民主主义的进步,又有多少呢?!我又陷入了五十多年前的沉思。

 

本文 原为《江平文集》(2000年,法制出版社)序言,转载于《学术界》2000年第5期。

 


   文章来源:法学时评  本文由法律思想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 作者: t318 2005年02月27日, 星期日 08:1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北京律师:未来十大发展趋势
北京律师:未来十大发展趋势

北京律师:未来十大发展趋势
骆轩


  回顾北京律师25年的发展之路,我们不禁为北京律师所取得的骄人业绩称奇:25年,从无到有,从恢复重建到今天的8900余众,700余家执业机构,46个专业委员会,以执业观为核心的律师文化建设的确立, 突出行业管理颇具特色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完善......枯燥的数字背后蕴藏着欣欣向荣的巨大生机和张力,也预示着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北京将在2005年底成为第一个执业律师人数突破万人大关的直辖市。

  数字是最真实的纪录,从数字的变化中我们可以寻找到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2001年北京市共有注册律师5489人;2002年,北京有注册律师7191人;2003年,北京注册律师人数达到8106人;增长的幅度是每年1000名律师。照此推算,北京将在明年年底成为继广东省之后第二个执业律师人数突破万人的省级行政区域。截至2004年,北京律师人数已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7.5%,这意味着全国每13名律师中就有1名律师在京执业。这支专业人士所组成的万人大军对于首都乃至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将会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

  二、与数量的迅速增长相适应,北京律师的素质也将水涨船高。

  目前在北京执业的8900余名律师中,本科学历已达80%,硕士和博士几乎占了剩下的20%,仅有100余名律师的学历仍停留在大专。由于司法考试的门槛已经提高,未来新加盟北京律师队伍的人才学历只会越来越高,北京律师的知识结构将会越来越浓缩,而不是稀释。

  三、北京律师的社会地位将不断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律师寄予厚望。

  北京律师进入各级人大、政协任职的并不多,在全国排名更是在20名之外。但北京毕竟是首都,北京律师可以更早更紧密地接触最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未来北京律师在社会公共空间发挥更大影响是势在必行。

  律师正在成为司法界的人才蓄水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公开讲话中表示:"提倡具有多年律师经验、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名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法官队伍的构成。"最高院正在着手于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尝试。

  2002年,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吸收4名律师进入该委员会,其中3位都是北京的执业律师。同时,一批资深的学者型律师进入高等学府、研究机构,律师进入学界将解决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使学界更增活力。另外,将有为数不少的律师成为或续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直接介入商界,在法律空白领域创造规则及保护规则的实施。

  四、北京律师的执业领域将继续扩大,将涉足许多高端和新兴的业务领域。

  由于北京辐射全国的特点,北京律师的执业地域已不仅仅限于北京地区,而是覆盖全国,乃至海外。在尖端法律服务领域基本上是京沪律师包打天下。未来,传统的法律服务项目将逐步让位于高端、新兴的业务领域。北京市律师协会已经设立了46个专业委员会,囊括航空法、汽车法律事务、动物保护法律事务、WTO、奥运法律事务、反倾销反垄断等等。北京律师将积极介入现代化建设主战场,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向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不断拓展。

  五、北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完成专业化定位,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度日益提高。

  早在1981年,北京律师就已经首次提出走专业化道路。时至今日,北京律师的专业化建设已初成规模,涉及律师执业的各个领域。北京许多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已经通过专业定位完成了事务所和个人的品牌积累,并以独特的专业服务占据了独特的细分市场。未来,专业化定位将日趋深入人心并显露出勃勃生机,而这也标志着北京律师的市场敏锐度和成熟度的完善。

  六、北京律师事务所总数在以每年近百家递增的同时也将继续完成整合,一大批规模所涌现出来。

  截止到2003年,北京共有律师事务所669家;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84家。2004年的权威统计数字尚未出台,但北京的律所总数已然超过了700家。北京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进一步丰富,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个人所、合作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百花齐放,集团制、股份制、公司制、中外合资制律师事务所已悄然萌芽。

  按照CEPA放宽法律服务中最后一条规定,将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联营。这种"一所两法"的联营模式,不仅能扩展两地业务的规模,也会加快改变法律服务的整体格局。

  在新所不断设立的同时,多家已初具规模的品牌所已经或酝酿着合并,北京律师在打造业内航母的规模化进程中快速向前,一批规模大所将不断涌现。

  七、外国及香港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空降",与北京律师同台竞技。

  截止到2004年4月底,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共计71家,分别来自12个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美国27家、英国10家、香港13家。这一数字比2003年增加了11家。值得注意的数字是,代表处2003年度的总收入为5亿人民币。代表处与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机构数量比约为1∶11,人数比约为1∶82,人均产值比约为13∶1,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危险信号。

  八、北京律师的职业化程度愈见成熟,文化建设蔚然成形。

  律师职业程度的成熟体现在职业信仰的完善。2004年5月,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律师中开展"树立正确执业观大讨论"的活动,旨在通过对树立律师正确执业观的思考和研讨,使全市律师统一思想,明确律师的社会责任,树立崇高的职业使命意识,建立优秀的律师文化。司法部在《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提出"要将文化建设为核心的管理理念引入律师行为,大力倡导律师文化建设",把律师文化建设提到核心竞争力的高度。而北京律师文化的建设以树立正确的执业观为引导,从每一个新入行的律师抓起,进而形成长效制度。

  九、不断探索和完善符合北京律师发展的管理体制。

  回顾25年中国律师与北京律师之路,在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过程中,北京最早对律师行业实行"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2005年,北京律协将与全国律协先后完成换届。据透露,这次换届,将总结完全由执业律师担任行业管理十年来的经验,在律协组织结构、运行模式、规则上进行大胆的创新和改革,将解决律协民主决策效率过底、决策层级过多、行政色彩过浓等问题。同时本着议行分离的原则,使执行机关的建设更加科学化,强化律协的服务功能。

  十、以业务领域的拓展及专业化为依托,北京律师的业务总量及业务创收将持续稳步增长。

  北京律师在2003年创造了32亿的价值,占到北京全市GDP的0.6%强,远远领先于上海同行创下的14亿业绩。当然,价值不仅仅包括经济利润,也包括精神文明。在拓展和规范之下,北京律师的业务总量与业务创收将会成正比例增长,至于最终的数字是多少,有赖于每一位北京律师的努力工作,这也将给我们留下想象的空间。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t318 2005年02月27日, 星期日 08:1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我国严罚假书、伪书 买到伪书可向出版社索赔
我国严罚假书、伪书 买到伪书可向出版社索赔

我国严罚假书、伪书 买到伪书可向出版社索赔


  各地初步发现约有数十种 读者买到伪书可向出版社索赔

  本报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苏敏)2004年曾连续好几个月位居我国图书销售排名前列,并创造了上市8个月售出200多万册"惊人"业绩的《没有任何借口》(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竟然是一部伪造作者、伪造宣传信息的"假书"!而这样 的"假书"、"伪书"在目前的图书市场上还有很多。

  针对近期图书市场出现"假书"、"伪书"的情况,新闻出版总署今天印发《关于对含有虚假宣传信息的图书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所出版的图书进行专项检查,出版行政部门须在3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总署。为此,新闻出版总署今天召开有部分出版社代表参加的"坚决制止虚假图书"座谈会。

  据国家版权局统计,2003年,我国内地出版社依据国际公约从外国引进图书版权逾1万项,约占内地年出版新书的1/10。经初步调查,目前发现的虚假图书有数十种。有的出版单位受了造假工作室或作者的欺骗。

  调查发现,"伪书"的做法包括:伪造外国作者,多是托名所谓哈佛等外国著名学府的教授或外国畅销书作家;伪造国际知名媒体、人物的评论,如假冒《纽约时报》、《金融时报》的评论;伪造国外图书畅销信息。还有的则盗用国外已有影响或畅销的图书书名及相关信息,包括原外文名字及所获得的荣誉等,而图书内容则完全是自行编造的。这些图书主要集中在经营管理类、励志类,有的甚至成为畅销书。

  据介绍,新闻出版总署将统一对相关出版单位依法处罚,对出版虚假图书的出版单位及欺骗出版单位的假书稿提供者、工作室予以曝光。

  座谈会上,就有几家出版社被"曝光":出版《没有任何借口》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多本伪书的纺织工业出版社、出版《执行力》的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执行力II》的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内容先不去说,它是欺诈!"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座谈会上尖锐批评出版界大社、名社、优秀社参与其中:"这哪里是在做书?是奸商行为!"他用"无耻之极"一词,传达了全国文化界和出版界对此事的愤怒:"我们中国人是有印刷崇拜的,出文化产品,是要用文化教化人的,却连最起码的诚信都没有!"

  "是精神文化上的空虚导致造假。精神文化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邬书林说,这些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欺骗了读者,严重损害中国出版界声誉。因此,"总署态度鲜明,就是‘严罚铁律'四个字!"

  这位官员强调"依法查处",支持权利主体起诉造假者、追究其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谁也不能找借口开脱责任;同时将核实书号,建立大小社、新老社一视同仁的制度,好的出版社将获更多支持。他希望媒体继续关注此事,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让伪书无处藏身,将伪书制造者、出版者曝光。

  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透露,涉及的出版单位已基本查清,尚待"一家一家核实"。读者如果买到"伪书",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出版社索赔、向法院提出诉讼等。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也在24日发出《制止虚假图书提倡诚实守信》的倡议书,号召出版界同仁严格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坚决抵制虚假图书和虚假信息广告等。并提出,对确实出版了虚假图书的出版社,将采取全行业通报等制裁措施。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 t318 2005年02月27日, 星期日 08:0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法学家肖蔚云:此生无愧
法学家肖蔚云:此生无愧

肖蔚云:此生无愧


肖蔚云:此生无愧


  新闻链接:

  著名法学家、前基本法草委肖蔚云在澳门病逝

  北大法学楼设灵堂吊唁肖蔚云

  "做人要对得起国家、对得起社会、对得起自己。回头看看,能说一句此生无愧。"

  "参与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工作是千载难逢的机会,是我一生中最光荣、最有意义的事情。"

  在当代中国法学界有这么一位长者,他参加了1982年宪法的起草,以及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和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筹备工作;他参与了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的起草工作;他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迈向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见证人和参与者。他就是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蔚云先生。

  难忘的经历

  1924年10月1日,肖蔚云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小学毕业后入学私塾,研习四书五经。上中学后,他接触到陈独秀主编的《新青年》杂志及朱光潜和钱端升等著名学者的文章,开始接受民主和科学精神的熏陶。1944年,肖蔚云被岳云中学保送到西南联合大学文学院攻读历史学专业,当时正值日寇发动湘桂战役,攻占湖南,他无法按期入学。1947年北京大学在北平恢复招生,肖蔚云以优异的考试成绩被录取。怀着读书救国理想,肖蔚云先到上海,然后坐轮船到天津,辗转求学,终于在这一年的秋天进入北大。肖蔚云在北大念的是法律系,毕业后即留校任政治课教员,后又担任东语系的支部书记、校党委组织部副部长。1954年,肖蔚云到苏联留学, 1959年,肖蔚云在苏联列宁格勒大学获国家法副博士学位,学成回国。1960年开始,肖蔚云长期任北大法律系副主任(文革期间除外),长期从事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承担中国宪法学中兴之大任

  肖蔚云的上述经历对他后来参加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有影响的。不过,组织上决定让肖蔚云参加到这项工作中来,真正看重的还是他的学术水平。肖蔚云承担了中国宪法学中兴之大任,为我国宪法学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我国宪法学奠基者之一。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随后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肖蔚云参加了该秘书处的工作,具体负责宪法总纲的草拟。肖蔚云和其他专家一起收集和分析了古今中外各种宪法资料,提出了不少建议。其中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的建议被采纳。肖蔚云还草拟了宪法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和第五条"法制原则"的最初稿。在此前后,肖蔚云在各种报刊发表了不少论文,与其他北大学者一起编写了全国高校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宪法学概论》。1982年宪法通过后,肖蔚云出版了专著《论新宪法的新发展》、《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肖蔚云在宪法研究方面的造诣为他参与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参加起草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

  制定香港基本法是我国在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中作出的承诺。1985年全国人大决定成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起草委员会名单,共59人,其中内地36人,香港 23人。起草委员会分5个小组,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小组、居民权利义务小组、政治体制小组、经济小组、社会文化事务小组。肖蔚云被分在政治体制小组,他是该组的负责人,另一个负责人是查良镛。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也是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这在政治体制小组表现得尤其突出。政治体制小组任务很重,争论也较多。比如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问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产生方法问题,行政与立法的关系问题等。对这些问题,小组有各种方案,社会上也有种种想法,如何将这些方案和想法吸收进来,以达成一致意见,肖蔚云为此忙前忙后,在会前会后做了很多工作,用肖蔚云自己的话说,有立法工作,有商量协调的统战工作,还有处理与英国关系的外交工作。肖蔚云作为小组负责人,在处理争议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誉。

  由于坚持了原则,"一国两制"的构想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全面贯彻。由于坚持了灵活性,香港人的一些意见因此得到尊重。香港基本法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及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就是这么来的。这一条在原来的总纲里没有,只是在序言含有这样的内容。在起草过程中,身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香港船王包玉刚提出,鉴于序言的效力问题在当时内地存有争议,建议对保持香港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的内容不仅在序言中写,在总则中也要写。包玉刚的意见后来得到采纳。香港基本法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这一条也是原来没有的,在起草过程中,查良镛提出,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私有财产。起草委员会采纳了查良镛的意见,于是就有了现在的第六条。

  经过起草委员会的努力工作,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为了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给香港基本法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国家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在预委会内,肖蔚云是政务专题小组负责人。预委会在1993年到1995年近3年的时间里,做了大量工作,为筹委会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此后,筹委会开始工作,在筹委会内,肖蔚云是推选委员会专题小组的负责人。该小组的工作是比较繁重的,对于如何贯彻基本法,当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肖蔚云作为推选委员会专题小组的负责人,在处理这些不同意见方面再次显示出了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当时筹委会的工作有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平稳过渡、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比如,香港的公务员原来为英国服务,他们担心中国政府在香港回归祖国后实行秋后算账,为此,他们专题小组起草了一个关于公务员的文件,给公务员吃上了定心丸,香港收回后,公务员队伍除原律政司因国籍原因而离职外,其余的基本不动,筹委会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平稳过渡、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根据司法机关情况,预委会当时还搞了一个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目的就是为了平稳过渡,这个措施英国也接受了。筹委会还搞了一个"直通车"方案,即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会议员符合条件者直接过渡为新的立法会议员,这个措施的目的也是为了平稳过渡,后因彭定康的"三违反"而未能实施。

  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和筹委会的工作中,肖蔚云仍是政治体制小组的负责人,为澳门基本法的制定和澳门的平稳过渡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不变的情结

  多年的港澳基本法工作在肖蔚云的生活中留下了很深的印记,使港澳基本法成了他生命的一部分。多年来,他做了大量工作,以研究、宣传港澳基本法,维护港澳基本法的权威。

  香港基本法通过后不久,肖蔚云主编的《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就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是国内第一部"一国两制"法律理论和基本法研究专著。此后,肖蔚云在内地和香港各种报刊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对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述。澳门基本法通过后,肖蔚云出版了《一国两制与澳门基本法》。至此,肖蔚云有关"一国两制"下的基本法理论正式创立。2003年,肖蔚云近90万字的《论香港基本法》和32万字的《论澳门基本法》相继出版发行,对"一国两制"和两个基本法的理论与实践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论述。他在书中提出,关于"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权的新的地方自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是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重在配合。这两本书是肖蔚云多年来研究港澳基本法成果的结晶。

  肖蔚云还率先在北大开设了港澳基本法硕士和博士学位课程,至今已带出基本法博士七八个,他们中有的已成了基本法研究的中坚力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有一个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中心的主任就是肖蔚云。肖蔚云利用这个中心与香港树仁学院组织了香港基本法的研讨会,并参加了香港基本法联席会议举办的基本法研讨会。他通过该中心与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联合举办了2次澳门基本法研讨会,参加了2次澳门组织的会议。各种研讨会的举办,增进了人们对基本法的了解,扩大了基本法的社会影响。

  1999年,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关居留权的判词,肖蔚云与三位专家向新华社发表谈话,指出终审法院判词的错误,维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基本法的权威,在香港引起了较大的震动。今年1月,肖蔚云与另一位法律专家又到香港参加了"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基本法研讨会,发表了约80分钟的演讲,在香港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博学精专 学界泰斗

  肖蔚云的为人与学识无不受到法律界内外的敬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说:"在人大工作,遇到法律上的问题,有萧老在,我心里就有底。借用《红灯记》里的一句台词:萧老,有您这碗酒垫底,什么样的酒我全能对付!"

  1980年至1982年,肖蔚云参加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具体负责宪法总纲的草拟。他和其他专家收集和分析了古今中外宪法资料,提出了许多可贵的意见和建议。现行宪法第三条、第五条基本采纳了他的意见。

  上世纪80年代,历史再一次将神圣的使命赋予肖蔚云。他先后参加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并任港、澳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政治体制专题小组"负责人。肖蔚云认为:"参与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工作是千载难逢的机会,是我一生中最光荣、最有意义的事情。"

  几经努力,他和同事们出色地完成了任务。肖蔚云以及其他所有起草委员会委员的创造性工作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评价。邓小平同志1990年2月17日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时曾说道:"你们经过近5年的辛勤劳动,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著作。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是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是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教书育人 朴质无华

  作为法学专家、知名教授,肖蔚云从不忘记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学人才。肖蔚云的第一位博士生、现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说:"萧老是对国家有大贡献的人。"

  在香港、澳门回归后,肖蔚云仍跟踪香港、澳门情况,为中央人民政府、特区政府提供重要的咨询性意见,并为中央领导所肯定。他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去宣传香港澳门基本法,有一次为国务院新闻办拍录像,他从下午4点一直坚持到晚上8点。

  1997年,北京大学开设了邓小平理论课程,作为本科生的必修课。肖蔚云不顾年事已高,仍亲自走上本科讲台,坚持讲了3年。他准备了"一国两制构想与国家统一战略"的讲稿,将十几年参加港澳基本法实践与学习邓小平理论的体会结合起来,深入浅出,受到同学们的好评。肖蔚云是所有讲课的教授中最年长的,站在讲台上,他一讲就是3个小时。

  2000年,他又应澳门科技大学董事会邀请,创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为澳门培养法律人才。

  他在教学中强调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求学生掌握基本专业理论和基础知识,打下坚实的专业功底,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学生具有勤奋、严谨的学风,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做一个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人。至今,他培养硕士、博士40余人,不少人在各自岗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肖蔚云重言传,更重身教。他做的许多工作都不计报酬,甚至是"义务劳动"。他说:"对我们这些人来说,钱并不是最重要的。"在家里,他更是全家齐动员,老伴、女儿、女婿都是他的"助手"。他说:"我们一家,就是我的一个工作室。"

  如今肖蔚云的生活仍繁忙紧张,他现在还带着10名博士生,各种社会活动也排满了他的日程表。总结自己走过的80年历程,他说:"做人要对得起国家、对得起社会、对得起自己。回头看看,能说一句此生无愧。"

  简历

  肖蔚云,1924年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9年毕业于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获国家法副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和教学工作,1980年至1982年参加修改宪法工作,1985年至1999年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建。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肖蔚云一生心血付诸基本法
 
肖蔚云在香港树仁学院讲课
 
肖蔚云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治体制小组港方负责人查良镛在北京合影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t318 2005年02月27日, 星期日 08:05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法学家韩德培:醉心法学七十年
法学家韩德培:醉心法学七十年

韩德培:醉心法学七十年
人民网记者 李智勇


坐拥书城的韩德培。本报记者 李智勇摄


  94岁的法学家韩德培没有午休的习惯。他生活有规律,每天有3件事必做:练气功,在室内走上几百步,看《人民日报》和《参考消息》。雷打不动。

  1月末的一天,记者拜访了武汉大学珞珈山下韩老的寓所。韩德培思维严密,吐字清晰且语速很快,谈话间不时引经据典,时而发出爽朗大笑,声震屋瓦,完全看不出有如此高龄。

  ●情钟法学,从旁听开始

  1930年,韩德培考上浙江大学史政系。半年后,浙大的史政系和中央大学合并,他的求学轨迹也由西子湖畔走到夫子庙前。那时候他求知欲旺盛,常去听别的系的课。谁料一次旁听,让他迷上了法学。

  "那是当时的法律系主任谢先生的课,哎呀,太有感染力了!"说着说着,韩老仿佛回到了求学岁月。"谢先生不拿讲稿,只拿粉笔一支。谈到哪条法律条文,执笔就写,底下学生核对,一个字都不错。讲起课来引经据典,条理分明,逻辑严密且妙趣横生。一课终了,连教室外边的窗台上都坐满了学生。"

  谢先生的风度和魅力征服了韩德培。法学的妙处也让他心痒。他申请改系,改学法学。后出国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美国哈佛大学继续研习,回国后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转眼就是70多年。现在,韩老是国际私法领域的权威学者,除了北大和人大外,开设国际私法学科的高校中几乎都有韩老的学生任教。就在今年,他还带了十几个博士生。

  ●三次请教董必武

  韩德培说,他从来没有想到,普普通通的一封信会拉开他和中共高层领导人交往的序幕。

  1945年秋,建立联合国的筹备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结束后,董老应邀到纽约演讲。在演讲过程中,一些亲国民党的留美学生别有用心,提了一些无理取闹的问题。当地的华文报纸也利用这些进行了歪曲报道。

  韩德培感到非常气愤,提笔给董老写了一封信。信中说,那些无理取闹的人根本不能代表留美的中国学生。韩德培知道董老曾经在日本研修过法律,本身也是个法学家,所以在信中还请教了两个问题:一,未来的新中国是否需要法制建设?二,应该怎样进行法学研究?

  董必武的亲笔回信很快到达:"我能辨别会场上的人,我能区别凤凰和乌鸦。"对于那两个问题,董老的回答很明确:新中国当然需要法制,没有法制不行;研究法学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中国的法学就必须联系中国的实际。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韩德培时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但怎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才能适应建设新的国家的需要,他心里没谱。如何对待西方的法学理论,更是没底。韩德培又想起了董老。董老主持全国政法工作,何不写信问他?回信还是那样的坦诚自然:学习马列主义理论,了解党的政策,这样就能把握法学教育的方向;法学教育,我们要学苏联,同时也要借鉴西方的经验。

  韩德培顿时觉得心里有了着落。

  1955年前后,董老到武汉视察,想起了这位给他写过信的忘年交,派机要秘书到韩德培家,请他来聊聊。韩德培动身时还挺紧张,一见面,董老三言两语,平平和和,没一点架子。韩德培的顾虑一下子没了。他向董老谈了谈武汉大学法律系的改革情况。

  从董老身上,韩德培感受到了中共领导人的风范和气度。

  ●给国家挽回上亿美元

  韩德培造诣最深的领域是国际私法。简单地说,国家与国家之间法律不同,如果民商事纠纷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应该按谁的法律来解决?国际私法就是在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中发展起来的。

  1981年,我国国民经济计划进行幅度较大的调整,需要终止"文革"后期签订的几个重点工程项目的涉外合同。合同的另一方———日本、联邦德国等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可以,但要赔偿100%的经济损失,还要加上因与中国签订合同而未接受第三国订货的间接损失。账算下来,多达好几亿美元。

  有关部门想到了韩德培。韩德培和助手到京后,和另一位研究国际公法的法学家周子亚先生一道,仔细研究了合同书和国际上有关法律条文,写出了一份报告。报告引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日德两国民法典,充分说明了中国公司不是根本违反合同,不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报告还指出,对方也具有采取合理措施帮助减轻损失的责任。中方只能"适当补偿",而非对方提出的"充分、有效、即时的赔偿损失"。这份报告有理有据,经过谈判,将损失减少了3/4。

  ●坐拥书城,岁月静好

  韩德培爱书。爱看书,也爱藏书。"我爱书如命,可书跟着我,却遭过好几遭劫难。"

  早年间,韩德培积攒了好几箱书,视如珍宝。没想到日寇大举侵华,偌大的江南放不下一张安稳的书桌。韩德培逃避战祸之际,面对浩浩书册犯了难:扔给日寇,不舍得;带着走,这颠沛流离中,多有不便。思虑再三,还是决定,费多大劲也得保住这些心肝宝贝。把它们打包装箱,运回家乡如皋。谁知道,书刚刚到家,家乡也马上沦陷。韩德培便嘱人把书埋到土里。等光复之日,扒土寻书———哪里还有什么书,南方地下湿气太重,黄土之中,书页早已零落成泥。

  第二次遭劫,是在"文革"中。除了藏书,韩老哈佛5年笔记和几十万字的手稿都不见了踪影。

  现在好了。买书读书仍是韩老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自己研究领域的经典书册不必说了,就连书店里的时新书籍,也爬上了韩老的书架。岁数大了不方便,女儿定期过来帮父亲整理书架。但整理的速度赶不上韩老购买和翻看的速度。韩老的书房分两间,现在里面一间暂时谢绝参观,原因是"太乱,还有一大堆书没整理呢!"

  腹有诗书气自华。韩老读书闲暇,自然写诗。有述怀诗云:

  "岁逢庚辰年,九秩入高龄;虽云桑榆晚,犹存赤子心。

  满园百花放,盛世万象新;鞠躬尽余热,接力有来人。"

  从韩德培的书房望出去,虽值严冬,珞珈山上树木的青翠仍历历在目。坐拥书城,对此山色,岁月静好。韩老的晚年当不寂寞。

  韩德培小传

  韩德培教授是我国当代法学家、教育家,国际私法领域的权威学者。1980年,创建全国高校中的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1981年创建全国唯一的环境法研究所。现任职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并兼任国际研究所名誉所长,环境法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会名誉会长。现在仍工作在第一线。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2月02日 第二版)


 

- 作者: t318 2005年02月27日, 星期日 08:0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中国立法者建议修改刑法严惩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中国立法者建议修改刑法严惩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中国立法者建议修改刑法严惩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赵磊 孟娜)正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众多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严厉惩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打胎等违法行为。

  在25日下午进行的分组讨论刑法修正案(五)草案过程中,数十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达了自己对出生男女性别比例 严重失调的担忧,纷纷提出修改现行刑法适应目前的严峻局面。

  中国老百姓特别是农民,千百年来一直有养儿防老的传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许多老百姓更是通过各种手段放弃生育女婴选择男婴,从而导致全国范围内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在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所谓的"光棍村",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1994年中国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只有一般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委员们普遍认为,应当在刑法上有所体现。根据2000年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已达116.9:100,科技部"人口与健康科技问题研究专题报告"表明这一比例已达119(正常应当为102-107),有的地区高达130。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的调查发现,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方新委员说,现行刑法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并没有规定。刑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医生资格的人,"而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蒋祝平等委员建议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明确提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具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员可以成为破坏计划生育罪的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校长许智宏说,性别比例长期失调将影响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正常婚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危害人口安全;同时为达到生育男孩目的而采取选择胎儿性别的行为也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剥夺了女孩的生存权利。

  他指出,目前治理难度较大的原因是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缺乏有效的威慑,因此修改刑法相关条款非常必要。全国人大代表魏丽惠本人就是一名妇产科医生,她表示:"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已经明确规定不准对胎儿做性别检查,但是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力度不够,在基层医院很难控制,目前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日后将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非常重要因素。"据了解,目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主要增加了有关信用卡犯罪和破坏军事通信设施罪等条款,并没有涉及非法胎儿鉴定等相关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决定是否调整相应的修改条款。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徐星瀚)

- 作者: t318 2005年02月27日, 星期日 07:5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期权化腐败”存在法律真空
"期权化腐败"存在法律真空
"期权化腐败"存在法律真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将受贿罪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犯罪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但是没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只是在辞去公务员职务之后,到他人企业任职或者接受他人的财物,能否被认定为受贿罪,确实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按照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受贿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这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贿赂"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故意为此种行为的,才构成犯罪。换句话说,为他人谋取利益与非法收受财物之间存在着交换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事前没有贿赂约定,由于行为人正当行使职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他人形成利益,为此受益人在事后向行为人交付财务表示感谢而行为人予以收受的所谓事后受财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陈兴良《刑法疏义》第629页)

  这就是说,行为人不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交换条件的故意。

  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同时证明两种故意的并不多见。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往往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作为辩解的重点。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没有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只是在辞去公务员职务之后,到获利人处就职,或者接受获利人的财务,这样的行为往往不被追究。事实上,随着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辞职下海,这一类问题愈加突出。

  规定一定的冷却期,固然可以有效地防止期权化的腐败。但是对那些事后收取财务的行为,确实难以追究。这是各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难题。我国台湾将受贿行为区分为:收受、同意收受、要求,期约。并且把几种行为分别定罪。这里所谓的期约,指的是当事人就其所期待的事项而约定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对那些先办事后收取钱财的行为,各国的法律一般难以追究。这是因为,当事人收取他人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间没有交换关系。所以,从客观上难以依照刑法惩治那些权力期权化的腐败分子。

  在我看来,当前我国之所以出现期权化腐败问题,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中国的行政决策程序不够科学,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十分严重。在有些地方,政府一把手几乎是土皇帝,说一不二。在这些地区,大到城市规划、土地批租,小到合同的签订与合同的履行,政府一把手亲自过问,必要的分权制衡和上下监督关系不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一把手呼风唤雨,为所欲为。对那些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在日常生活中,根本没有必要向行政一把手行贿,只有当行政一把手退休或者提前离职之后,才有机会效犬马之劳。由于从表面上看不存在权钱交易,所以,很难对退下来的行政一把手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政府信息发布不够充分,少数政府官员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许多政府信息可以免费得到,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那些掌握了政府信息的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信息作为交换条件,为当事人谋取利益。这种公共权力的私相授受,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但是,由于信息具有时效性,那些提前掌握了公共信息的商人,可以抢占商机,获取高额利润。这种信息的时间差,为国家工作人员事后获取钱财提供了天然的保护屏障。

  第三,中国的国家工作人员缺乏优厚的退休保障,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当事人提供额外的服务,并以此作为退休后兼职的交换条件。由于我国公务员管理规定对公务员的职责缺乏明确的界定,原则与人情不分,这就为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接受他人的财物留下了制度空间。通俗地说,过去那些可办可不办的事情,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办成了,所以,受益人会在事后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的辛苦费作为补偿。这种介于感恩与行贿之间的行为,很难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整个社会尚未透明,新闻监督缺乏力度。在我国,政府官员的进退在多数情况下不是由选民说了算,而是由上级部门领导说了算。某些政府官员辞去公职,到商业企业任职,可能是出于官场上的权力纷争,也有可能是一种利益上的交换。由于人事变动的原因不明,所以,普通选民很难判断政府官员辞职下海到底是属于正常的选择,还是违法的以权谋私。由于我国新闻媒体对政府官员辞职下海缺乏深入的报道,因此,普通老百姓很难从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择中看出端倪。

  第五,公众对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在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够充分,但对公众的知情权保护同样不够充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不受公众的监督。能上能下固然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流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由于公众缺乏知情权,人们不知道国家工作人员辞职以后是由于何种原因,能够获得高薪职务,也不知道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用巨额的资金注册自己的公司。事实上,在知情权被剥夺的情况下,人们很难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收取财物是出于感情的原因,还是以权谋私。

  从法律上来说,政府官员事后收受财物,固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是,如果没有从源头防范腐败,而仅仅看到收受财物的环节,那么,即使对这些退职的政府官员追究刑事责任,仍然难以从根本上遏止腐败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公开透明的国家管理体制,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首先,我国行政监管体制必须进行重大改革。现有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相互制衡、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是,从根本上来说,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而政府行政首长往往不受选民直接监督,所以,期权化腐败很难从根本上加以避免。改革中国的行政监管体制,就是要解决行政首长负责制下,行政首长缺乏民意基础的问题。我们应当通过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让行政首长直接接受选民的监督。

  其次,应当努力建设开放的社会,让公众时时刻刻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在高度透明的社会,即使辞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和所得利益完全公开,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这些前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他们在期权化腐败过程中,必须有所顾忌,为了防止自己的营利活动受到公众的质疑,他们的行为必然会有所收敛。

  第三,应当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以后不当获取利益。我国现在对期权化腐败已经作出了一些规定,譬如,严禁政府工作人员到自己所管辖的领域任职,严禁党政干部的子女或配偶经商办企业等。但是,现在看来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许多政府官员的子女或者配偶仍然继续从事商业性的经营活动。今后,我们制度设计的重点不应该放在限制党政干部的子女或者配偶从事商业性活动方面,而是应该建立科学的财产申报制度,严格要求党政干部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有令不行的现象发生。

  第四,应当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随着中国廉政建设的不断加强,腐败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期权化腐败就是腐败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整个社会建立起一个立体的监控网络,那么,那些期权化腐败分子虽然不受刑法追究,但仍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试图通过期权化腐败获取巨额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之前,就会反复掂量,从而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新闻舆论的软约束,比国家法制的硬打击会更有力量。

  第五,适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社会保障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中国当前的薪酬体系存在很大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虽然工资不高,但是享受着诸多福利待遇。但是,国家工作人员退休之后,不但退休金较少,而且会失去大部分福利待遇,这就使得许多公务员不愿意失去自己的工作岗位,一旦他们认为升迁无望,便利用各种机会为自己留后路,期权化腐败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留后路的一种方式。所以,必须将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减少工资以外的福利待遇,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并且在国家财政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为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物质待遇。

  现象:

  "期权化"催生金融腐败

  据调查显示,就全国而言,企业每获得100万元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其中非正常的申请费用就接近4万元。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被寻租的境遇最为糟糕,平均每1万元贷款的申请费用接近600元。当然,这还不包括大宗贷款项目"期权化"交易的成本在内。其腐败程度触目惊心可见一斑。

  政策、举措:

  浙江探索遏制"权力期权"

  针对越来越明显的"权力期权化"倾向,从中央到地方,也都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今年初出台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中,重点提出"三年两不准",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建立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事后审计制度,力求形成这样一种"预期压力":对离职的"问题官员",不论离开原岗位有多长时间,也不论走到天涯还是海角,都可以"秋后算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不能让"期权"成为腐败的"避风港"。"权力期权"一旦暴露,随时随地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透露,浙江将来出台的规范性法规可能会在加快干部轮岗,监督制约"一把手"权力和事后长期跟踪检查等方面加以具体细化,使遏制权力期权更具操作性、规范性。

  专家观点:

  中国民主建国会浙江省委会委员、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徐剑锋研究员认为:现在政府权力过大,对经济干预过多,容易造成利益的牵扯,或者导致暗箱操作,权力期权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相应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廉政保证金制度可以作为一种补充手段,而不能作为遏制干部腐败的一个主要手段。"要尽可能地杜绝腐败,还是要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为目标,以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招投标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为载体等方面做文章,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专家毛寿龙说,遏制权力期权的关键是要从源头上加以防范。源头是什么?是很多现行的政策不透明。阳光总是很好的防腐剂。如果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按政策制度公开办事,不论是下海的官员,还是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都在一个平台上公平竞争。那也就不存在什么"权力压倒一切",更不会存在"权力期权化"了。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刘锋)

- 作者: t318 2005年02月6日, 星期日 22:2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当庭宣判是“可见正义”
当庭宣判是"可见正义"

当庭宣判是"可见正义"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1月30日 08:24:08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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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工作关系,旁听了不少庭审,发现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具有这样一个特征:法官在庭审结束时都宣布要"择日宣判"。为什么不当庭宣判?没有解释。"择日"择到哪一天?也没有说。其结果是,很多当时非常关心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逐渐淡出了视野。即便后来偶然从媒体上看到判决结果,对它是不是真的符合正义原则,也充满怀疑———谁知道在这漫长的等待过程中,有多少法律之外的因素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影响?

    正是有了这样的心理背景,因此当我看到在正在召开的河南省政协会议上,有政协委员递交提案,要求法院提高当庭宣判的比例时(见1月27日《中国青年报》),便不由得击节称叹,深感这是一个切中时弊的优秀提案。

    所谓当庭宣判就是指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就随即作出裁判并予以宣布。在审判中贯彻这一原则,最大的好处就是给了社会和公众一个"看得见的正义",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及其裁决理由,可以使旁听者和控辩双方知道裁决结果是建立在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基础之上的,裁判者没有从事"幕后"的暗箱操作。这当然会增强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理解、信任和服从,对旁听者来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他们对作为法律化身的司法职业共同体和法院的尊重与信仰。

    当庭宣判的另一个好处就是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法外因素的介入。虽然所有的判决书都会声称裁判结果是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独立地适用法律作出的结论,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作为生活在世俗社会的个人,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情、权力、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往往使法官的独立意志受到干扰,导致裁判结果失去公正性。而当庭宣判相较于择日宣判,能够使法庭审理活动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使法外因素没有影响判决的时间和空间。

    当前很多案件不进行当庭宣判,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性原因是合议庭并不真正握有裁判权,真正握有裁判权的是"不审而判"的审判委员会,有的法院甚至还出现了"庭委会"、"庭务会"这些没有法律地位的"审判组织"。但这种"不看病的医生开药方"的审判模式,是违反审判的基本规律的。因为公正裁判必须是以亲历性为前提的,法官以及合议庭才应当是审判的惟一主体。

    强调要当庭宣判的最大不确定因素是法官的素质能不能胜任,法官的品质能不能做到单独对法律负责。要回答这两个问题,不是一篇短文的篇幅所能够容纳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我们不贯彻当庭宣判的原则,我们就永远也不会有具有这样的素质和品质来承担当庭宣判重任的合格法官。(郭松民) (责任编辑:华明) 
 
 

- 作者: t318 2005年01月30日, 星期日 15:40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